(2017)桂08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广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广用,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程广用,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谦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善,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建设集团),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柒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程广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五鸿建设集团、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25224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46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五鸿建设集团、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7)桂082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五鸿建设集团的银行存款2260456元至本院标的款帐户并已发放给申请人,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变更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建设集团柳州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为蔡忠伟;五鸿建设集团柳州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变更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柒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负责人为蔡忠伟。本院认为,五鸿建设集团柳州分公司已变更为五鸿建设集团柳州第一分公司,五鸿建设集团柳州第一分公司已变更为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忠伟。现被执行人五鸿建设集团、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广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五鸿建设集团、五鸿建设集团鸿柒分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柒分公司为(2016)桂08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二、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