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侯金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金利,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金利,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军,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金利因与被上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金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