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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丛贵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丛贵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393号原告: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泾河街6号313。法定代表人:李树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丛贵滨,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丛贵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沈阳市众心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5元。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