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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与辜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什木坊木门店,辜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196号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个体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万桥商贸城*栋119-120。经营者:郑伟良。被告:辜某某,女,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陈某,男,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与被告辜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负担。审判员  吴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