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与辜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什木坊木门店,辜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196号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个体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万桥商贸城*栋119-120。经营者:郑伟良。被告:辜某某,女,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陈某,男,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与被告辜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什木坊木门店负担。审判员 吴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