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315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设备,因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房产及设备处置难度较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