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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刘云梅社缴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刘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工业园翰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荣辉。被执行人:刘云梅,女,生于1979年3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790326452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周矶街道茭芭村7组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梅社缴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云梅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6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云梅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劳人仲案[2017]第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