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逢平、苟中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逢平,苟中国,杜伟,重庆维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逢平,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怀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苟中国,男,生于1962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伟,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专,男,生于1975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维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静石湾。法定代表人:傅昌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维,男,生于1951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绍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逢平、苟中国、杜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维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逢平、苟中国、杜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家明审 判 员 王健宇审 判 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睿书 记 员 郑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