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金平与李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平,李新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1531号原告曹金平,女,1975年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安,男,1961年生,住平舆县原告曹金平诉被告李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发现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