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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金平与李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平,李新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1531号原告曹金平,女,1975年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安,男,1961年生,住平舆县原告曹金平诉被告李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发现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