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李海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41号申请人张丽萍,女,1986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84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李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双印银行存款账户:19×××**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