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6与被告马某某乙6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553号原告:马某某某甲6,女,1989年8月1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杜美军,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乙6,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原告马某某某甲6与被告马某某乙6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某某甲6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万元;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位于临夏县韩集镇阳洼山村仙家洞住宅一院;临夏县韩集镇逸和家园小区X单元X楼住房一套);4.依法判令被告付给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马XX,现年6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生活。2016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临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29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期间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某某甲6与被告马某某乙6离婚;二、孩子马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三、夫妻共同财产韩集镇逸和家园小区X单元X楼小套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永平审判员 祁 岚审判员 周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泽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