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小变、王玉芳、李文龙、李云龙与陈水利、绛县陈村镇人民政府、陈胜、绛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变,王玉芳,李文龙,李云龙,陈水利,绛县陈村镇人民政府,陈胜,绛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218号申请人徐小变,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绛县。(系死者李保良妻子)申请人王玉芳,女,193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系死者李保良母亲)申请人李文龙,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系死者李保良长子)申请人李云龙,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系死者李保良次子)被执行人陈水利,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陈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兵涛,职务:镇长。被执行人陈胜(曾用名陈小胎),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荆晨波,职务:局长。申请人徐小变、王玉芳、李文龙、李云龙与被执行人陈水利、绛县陈村镇人民政府、陈胜、绛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绛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水利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