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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308号原告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洪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炉(系原告单位职工),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周培林,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微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