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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建珠与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66号原告:沈建珠,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刘振春,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沈建珠与被告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建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建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珠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沈建珠负担。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