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建珠与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66号原告:沈建珠,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刘振春,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沈建珠与被告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建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建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珠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沈建珠负担。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