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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玉、王心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玉,王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玉,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心光,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王德玉与王心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心光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心光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A×××××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焦 秀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