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秀芬与XX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芬,XX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芬,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XX昆,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执行赵秀芬与XX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XX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XX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昆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昆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