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玲、被执行人朱宝忠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朱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满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兴城市南大山乡。被执行人朱宝忠,男,汉族,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王艳玲申请执行朱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兴民三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艳玲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3月7日此案恢复执行。现本案本金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并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民三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