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额尔敦巴特尔与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巴特尔,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之二申请人额尔敦巴特尔,男,48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4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663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