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西布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派骑仕服饰有限公司、李万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西布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派骑仕服饰有限公司,李万锡,李万康,胡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1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西布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畅兴大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永逢。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派骑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新村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万康。被告:李万锡,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万康,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胡祐超,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西布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派骑仕服饰有限公司、李万锡、李万康、胡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派骑仕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 南 鹏人民陪审员 李 智 勇人民陪审员 欧阳焕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颖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