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秦艳伶与XX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伶,XX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787号原告:秦艳伶,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利。被告:XX超,男,1990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代表人:张永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艳伶与被告XX超、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艳伶于2017年8月7日以证据不足、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艳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艳伶负担。审判员 周渊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