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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减速机厂与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减速机厂,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006号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吴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13673728XD。法定代表人:叶磊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冲之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与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徐州市减速机厂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