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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宏保与王庆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保,王庆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5号原告:胡宏保,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庆松,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胡宏保诉被告王庆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宏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庆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保撤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胡宏保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