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宏保与王庆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保,王庆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05号原告:胡宏保,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庆松,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胡宏保诉被告王庆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宏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庆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保撤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胡宏保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