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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司忠杰与程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忠杰,程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2319号原告:司忠杰,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冯纪龙(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博,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司忠杰与被告程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博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忠杰撤回对被告程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