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48号原告: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环线600号。法定代表人:张礼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主要负责人:裴斌。原告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台州万爵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20日12时30分,原告的驾驶员朱文胜驾驶浙J×××××号车沿经济开发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与经中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罗福琴发生碰撞,造成罗福琴当场死亡,浙J×××××号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于被告处。2017年4月10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作出台公交直四认字(2017)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驾驶员朱文胜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27日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赔偿给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合计1028672.50元,造成车辆损失经被告方工作人员定损1000元,合计1029672.50元。原告按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被告认为死者不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认为死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在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支出的死亡赔偿费944740元、丧葬费28192.5元、误工费5390元、交通费350元、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合计1029672.5元。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无形的,其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本案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7月2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以“本案保险标的物系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在椒江区,椒江区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是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地在台州市,被告住所地在临海,两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已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在先,其将案件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