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琴、刘红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琴,刘红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708号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琴。被告:刘红军。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琴、刘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