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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琴、刘红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琴,刘红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708号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琴。被告:刘红军。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琴、刘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