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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向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被执行人向某,男,土家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石门县二都乡竹园塔。被执行人唐某某,女,土家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石门县二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向某、唐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76333元(截至2017年2月15日止的利息220000元,后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止)、律师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10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699元,以上合计852302元。但被执行人向某、唐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某、唐某某的银行存款85230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