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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银恒棉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银恒棉业有限公司,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54号申请人武城县银恒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希良。被申请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许刚。被申请人许刚,男,198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担保人张树峰,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银恒棉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刚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刚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树峰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武城县银恒棉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