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党万盛、梁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万盛,梁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党万盛,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西塘村德山坡组8号,证件号码452526197603262738。被执行人梁通,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六麻镇六楼村大坡组12号,证件号码4525261974081632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万盛与被执行人梁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党万盛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通履行支付赔偿款27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梁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其本人的下落。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