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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许文与赵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文,赵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460号原告:李许文,男,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赵芳,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李许文与被告赵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许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37.5元。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