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许文与赵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文,赵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460号原告:李许文,男,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赵芳,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李许文与被告赵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许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37.5元。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