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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葛士运与张华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士运,张华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8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士运,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华梅,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标,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葛士运因与被上诉人张华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士运上诉称,张华梅提供劳务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葛士运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华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张华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葛士运偿还拖欠劳务费3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张华梅在葛士运工地上做钢筋工,当年2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葛士运欠张华梅劳务款34000元,并出具条据。经张华梅多次催要,葛士运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张华梅称在葛士运工地提供劳务,葛士运欠其劳务款34000元并出具条据,葛士运予以认可。张华梅要求葛士运支付劳务款34000元,予以支持。葛士运辩称张华梅工作质量不合格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葛士运支付张华梅劳务费34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葛士运负担。本案二审期间,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葛士运拖欠张华梅劳务款34000元,有其出具的条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华梅要求葛士运支付该34000元,应予支持。如葛士运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华梅提供劳务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案主张权利。葛士运上诉理由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葛士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