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583上海博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583号原告:上海博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冯春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横桥港。法定代表人:何荣庆。原告上海博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零特公司)与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零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线电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零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52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供应灯管、铣刀等货物。截止2016年8月23日,经原告核算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6525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无线电厂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博零特公司与被告无线电厂之间存在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灯管、铣刀等货物。截止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525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的陈述能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及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价款165250元的事实,因双方并未约定何时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无线电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博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6525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3元,由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松书 记 员 郭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