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温振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028号原告:温振伟,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负责人:王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员工。原告温振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温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振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温振伟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