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云凤、赵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凤,赵军明,高青,王晓红,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凤。被执行人赵军明。被执行人高青。被执行人王晓红。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凤与被执行人高青、赵军明、王晓红、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高青名下的房产、债权、车辆等信息,本院依法核实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以上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