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凤春、童中伟与丁玉萍、文丁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凤春,童中伟,丁玉萍,文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财保8号申请人:彭凤春,女,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童中伟,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玉萍,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文丁杰,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人彭凤春、童中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玉萍、文丁杰名下价值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彭礼萍自愿以她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口综合楼605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凤春、童中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玉萍、文丁杰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彭凤春、童中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龙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琳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