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与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03民初1805号 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墅村。 法定代表人:沈志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碗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田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武,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欧公司)与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被告佳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佳程公司向原告赛欧公司支付工程款879000元,并按每日4395元(879000元×5‰)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佳程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佳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网络地板供应与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赛欧公司承包被告佳程公司的网络地板供应与安装工程;工程款为固定额1079000元;延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价款部分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2015年10月26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截止2017年3月24日,被告佳程公司已付工程款200000元,尚欠879000元一直未付。 被告佳程公司辩称:1、工程款属实;2、被告佳程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已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网络地板供应与安装合同》,被告佳程公司将网络地板供应与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赛欧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45天(自2015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28日);合同工程款为固定额1079000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3月25日,原告赛欧公司已提交的10000元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全部货物都到达项目现场并调试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结算完成后的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佳程公司应及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若违约,每延期一日须承担未支付价款部分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赛欧公司实际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0月26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截至2017年3月24日,被告佳程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025050元(1079000元×95%),已支付200000元,尚欠825050元,原告赛欧公司催收未果,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地板供应与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赛欧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已于2015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佳程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被告佳程公司欠付工程款应为825050元(1079000元×95%-20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被告佳程公司应于2015年11月26日前支付95%的工程款,现原告赛欧公司只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4日)起的违约金,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每延期一日需承担未支付价款部分的千分之五,该约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有关履约保证金双方未约定退还期限,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佳程公司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5050元; 二、限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限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申请费4970元,由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韶鹰 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