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孙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孙风莲,孙忠清,刘辉生,孙中立,陈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5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孙风莲,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忠清,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孙风莲之夫。被执行人:刘辉生,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中立,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兰英,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孙中立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风莲、孙忠清、刘辉生、孙中立、陈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风莲、孙忠清、刘辉生及其妻王允、孙中立、陈兰英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