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岳粹龙与李多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粹龙,李多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654号原告:岳粹龙,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多礼,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岳粹龙与被告李多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李多礼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多礼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粹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多礼偿还欠款10900元及利息392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多礼是开挖掘机的,至2015年3月6日,合计欠其柴油款10900元未付。李多礼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多礼因开挖掘机的需要陆续从岳粹龙处加柴油,至2015年3月6日时止,共欠柴油款109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岳粹龙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玖佰元¥小写10900元。经协商约定为2015年6月15日还清。如逾期不还,按银行法定的借款本金2%的利息计算”。本院认为:李多礼从岳粹龙处购买柴油,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岳粹龙履行了供货义务后,李多礼拖欠岳粹龙柴油款未还,有李多礼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多礼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岳粹龙要求李多礼偿还柴油款1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岳粹龙要求的利息3924元,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对最后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约定,在被告李多礼未按期付款时,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岳粹龙在诉讼中主张的以本金为10900元,利率以月利率2%,计算18个月的违约金,共计39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多礼偿还原告岳粹龙柴油款本金10900元、违约金3924元,合计14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李多礼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多礼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人民陪审员 李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