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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伟时与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时,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6371号原告:杨伟时,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24号楼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扬,无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Ⅱ座1212室。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特技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姚余斌,无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伟时与被告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星空公司)、被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影片公司)、被告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电影发行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时及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乐影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停止侵权,即四被告删除电影《捉妖记》“国王生日宴”一场戏中所涉及吃妖脑的相关情节(即《影片〈捉妖记〉对阿拉音乐电影文学剧本〈嗨——小的们!〉又名〈山村趣事〉在片中侵权占用时段时长明细表》所载电影片段);2.四被告在《北京日报》上就电影《捉妖记》抄袭篡改阿拉音乐电影文学剧本《嗨——小的们!》又名《山村趣事》中的重要情节“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一场戏向原告赔礼道歉;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300元(包括路费1100元、住宿费900元、复印费3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在国内摄制、发行、放映的电影《捉妖记》国王生日宴请国宾吃妖脑一场戏,抄袭、篡改了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至10月3日在哈尔滨市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5月7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音乐电影文学剧本《山村趣事》(后又取名《嗨——小的们!》)(以下简称涉案剧本)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这一重场戏的全部主要情节。原告的涉案剧本首次发表在原告QQ日志上,首次发表时间是2010年9月19日;第二次是发布在中国剧本网上(网址为www.juben.cn),时间是2013年10月2日。该剧本从原告创作完成至今,尚未公演过。自2008年10月3日创作完成之日起,原告就已经开始向国内各有关宣传部门、影视剧作品征集办公室、相关网站——中国剧本网、群等公布发表。由于被告抽取、抄袭、篡改了原告剧本中这一推动剧情发展的重场戏中的全部主要情节,使原告剧本中的情节丧失了文学艺术创作的新颖性、独创性及首创性,整部剧作无法继续使用,在经济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为《捉妖记》电影摄制、发行、放映系各被告所为,故应当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三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涉案剧本著作权的行为。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明效力较弱,且没有附对应的剧本内容,无法证明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山村趣事》的剧本与原告现在提交的剧本系同一剧本。原告发表在QQ日志上的时间晚于登记时间,而原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容易篡改,无法核实其真实发表时间和发表的作者。网页显示的作者也为阿拉,与原告是否为同一人无相关证据佐证。第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情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原告所称该情节作为文学艺术创作的新颖性、独创性及首创性也不符实。吃猴脑起源于明末清初,吃法是将猴子固定后,用榔头击破猴脑,取脑浆食用。该情节属于公共领域的有限表达内容,不应当作为原告的专属情节,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据被告查询,1984年的美国电影《夺宝奇兵2》及1995年的电影《金玉满堂》都曾出现过吃猴脑的类似情节,因此该情节并非原告所称的原创情节,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第三,原告网络发布的剧本知名度低,从发表至今仅有几百次点击率,根本无人关注。原告的作品未拍摄成电影,剧本的网络阅读量极低,毫无知名度,被告不知道该剧本的存在,也不可能去借鉴该故事情节。第四,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不存在。被告并非影片剧本的作者,也未直接参与该剧本的创作,被告根据编剧袁锦麟提供的剧本拍摄了《捉妖记》,袁锦麟创作的内容三被告不知晓。其是否抄袭原告的故事情节,三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仅投资拍摄,并没有参与创作发行过程,而且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就电影的拍摄发行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全部审批手续,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审查,不应承担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责任。第五,原告主张《捉妖记》剧本系篡改抄袭原告涉案剧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剧本情节简单,在故事中穿插描述了一场请屯亲儿吃猴脑的剧情,而与《捉妖记》吃妖脑这一情节无论从剧情还是人物关系都毫无相似度。两者相似的仅为吃脑浆这一企图及对猴或妖的安置方法,其他内容无相似之处。从一般公众的观赏感受上来看,也不可能产生较高的相似感。原告所主张的原创故事情节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原告主张的抄袭情节在被告的电影中比例较低,且该部分的故事基础、人物关系、剧情发展等关键内容都不一致,不可能构成相似。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合理依据,也没有提交相应的票据进行支持。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另辩称,该公司是版权代表方和拍摄筹划方,组织拍摄了电影《捉妖记》。该电影剧本创作自2009年开始,花费四年时间定稿。编剧袁锦麟参考了《聊斋之宅妖》,该电影又名《宅妖之捉妖记》,在创作上没有参考原告的故事情节。整个剧本系由袁锦麟自行创作完成,该公司未参与创作。被告安乐影片公司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电影《夺宝奇兵2之魔宫传奇》于1984年5月上映,由卢卡斯电影公司等出品。该影片“宴会”部分的主要情节为:在宴会厅中,主人称:“甜点来了”。仆人端来在一个圆形托盘中盛放的猴头,放置在餐桌上。主人称:“这是冰冻猴脑,打开天灵盖儿用勺品尝”。电影《金玉满堂》于1995年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上映,由徐克执导,张国荣等主演。该影片“金玉满堂比赛”部分的主要情节为:众人准备第二天的“猴脑大赛”,一只猴子被关在笼子中。第二天比赛现场,主持人称:“今天晚上比赛的菜品猴子脑成为双方比赛胜负的关键”。满汉楼的厨师手推一个红色的推车出现,推车中央固定有猴脑,厨师称:“真正的猴子脑一定要吃新鲜的,生滚用不了三分钟”。厨师取下推车中部猴脑的头盖骨,此时有猴子的叫声。厨师称:“新鲜的猴脑不需要任何烹调,最重要的是天然的味道,加点滚油就可以上桌了”。随后厨师将滚油倒入猴脑中,猴子发出惨叫声。2010年5月7日,原告杨伟时对文字作品《山村趣事》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杨伟时,创作完成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作登字08-2010-A-053号”。《作品登记表》载明:作品名称《山村趣事》(音乐电影文学剧本),署名阿拉,作品创作完成形式为单独创作,作者杨伟时。原告杨伟时QQ账号于2010年9月19日发布的QQ空间日志中含有文字作品《山村趣事》,其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老油头儿家。老油头儿的干儿子从外面牵着一只小猴子走了进来。他顺手把它拴在了当院的一棵小树上。那贼猴,调皮得很。在树上蹿上蹿下,活蹦乱跳,活灵活现,不停地眨着眼睛,向老油头儿家的屋里观望。众屯亲儿陆续赶来,老油头儿家一时热闹起来。老油头儿家的厨房内热气腾腾,大锅里烧着菜籽儿油。“今天我请大家来吃血豆腐。”老油头儿看到大家都来齐了,他说。然后他又吩咐道:“小鸟啊,你快把那猴给牵过来吧!”小鸟在院子里解绳子,牵着猴往屋内走去。不料,那猴却不怎么老实,竟然和他闹了起来。然后,又竟然挣脱了绳套蹿到了屋子的顶端。老油头儿见状,大惊失色,赶紧招呼大家:“快把门窗关上,可千万别让它跑了。”那猴子在屋子里蹿来蹿去,老油头儿又发话了:“小鸟他妈,你快抓只鸡去;还有再带把刀来!”“干啥?”小鸟他妈不解地问。“干哈!杀鸡给猴看嘛。”一会儿,小鸟他妈一手提落着一只花花公鸡,一手提落着一把大菜刀,从外面走了进来。小鸟操起菜刀,先杀了那鸡,可那猴却不看。无奈,不管用。于是,小鸟他妈又去抓鸡。又杀了一只花花公鸡,还是不管用。一会儿的功夫,屋内的地面上已经躺满了一排死鸡,可那猴却还是依然如故,无动于衷。老油头儿满屋驱赶着那猴。有人拿来一个大口袋,经过了好一番折腾,那猴终于被收入囊中。几个人七手八脚地把那猴从口袋中小心翼翼地取出。在那一排死鸡和满是血腥的屠刀面前,那猴大瞪着眼睛,依然是毫无惧色的表情。老油头儿说:“行了,终于捉住了,让它上架吧。”那是一张凸形的餐桌。他们把那小猴的四肢,分别绑在那四条桌腿上;脑袋卡进那桌面的槽子里。小猴的眼睛可以看到台面。一个碗状的露底钢盆,紧紧地卡压在小猴的脑袋上,那盆里露出了猴儿的头部,在盆的底部仍然可以看到那一双不停转动着的眼睛。那眼睛在不停地四处撒么着——灵性被束缚着。老油头儿拿起一把锃光瓦亮的钢刀,先削去了脑瓜盖儿顶上的猴毛,又操起一把刮刀,把那头皮刮光、刮亮。在众目睽睽之下,他得意地欣赏着那光头;那光头,在灯光的照耀下闪着光亮。然后,他取出一把精制的小凿子,在那露出盆中的猴头根部,转着圈地用小锤子凿着那猴头。厨房内,那口大锅里的菜籽油已经冒出了白烟儿。这时,只见那小猴嗞儿嗞儿地直叫,小眼睛滴溜溜地旋转着。小鸟端着泛着油花儿的脸盆走出了厨房。他来到了桌前,握住一把大勺,从盆中舀出了满满的一勺油。那小猴口中不断地发出滋儿滋儿的叫声。不一会儿,那猴头的天灵盖就被打开——揭了下来。小鸟趁势把一勺滚开的菜籽油浇到了小猴那雪白的脑浆中。一缕儿青烟腾空而起,蹿上了房梁。再看那小猴,它不断地惨叫着,眼睛里涌动着泪水,一滴滴顺着眼眶流淌了下来。一只老猴似乎听到了那小猴的叫声。它越过房脊,蹿到了老油头儿家的窗棂边儿上,偷偷地向屋内观望。须臾,那老猴与小猴的目光对碰在一起,老猴的眼中瞬间溢满了泪水,它老泪纵横,极为凄惨悲伤!小鸟端来了一大盆用猪血制成的血豆腐。那些人用筷子夹着血豆腐,蘸着那小猴的脑浆子,很有滋味儿地品尝着,频频赞许着这道美味。那雪白的猴脑,一会儿就被涌出的血水给殷红了,逐渐地变成了紫红、深红和黑红。酒席间,人们不断地推杯换盏,吃得是酣畅淋漓。席间还有人粗野地划起拳来。人们还在那儿大块朵贻地享受着生活给他们带来的快乐与甜美。直到人们酒足饭饱,全都散尽之时,那老猴依然倒勾在那窗棂上,木呆呆地望着那只早已断了气儿的小猴。原告杨伟时于2013年10月2日在剧本网(www.juben.cn)发布了文字作品《山村趣事》,该作品内容与QQ空间日志中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电影《捉妖记》于2015年上映,由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安乐影片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等出品,编剧袁锦麟。该影片“宴会吃小妖王脑”(即原告所称“国王生日宴请国宾吃妖脑”)部分的主要情节为:一厨师手持两把斧头在菜板上剁,并将小妖王放到笼屉里蒸,起锅后却发现小妖王没有死。两名厨师将小妖王放置在一个木制推车中用锁将其头部固定在推车中部圆形窟窿中,将该小推车推入木笼内。两个妖怪与一名天师进行打斗,小推车被推走,打斗中该天师被两名妖怪救下。装有小妖王的推车被侍女推入宴会大厅中。葛老板称:“小妖王是万寿无疆妖王宴的主菜,生吃妖王脑”。该大厅两旁坐有若干宾客。葛老板称:“先灌酒让小妖王半醉,然后在头顶开个洞,加盐加滚油,再用勺子挖脑浆吃”,“用火甲虫将妖骨咬开,喝了小妖王的血会有奇效”。一名天师释放火甲虫,该火甲虫爬到小妖王的头顶,此时飞来若干纸人将火甲虫赶走。男女主角来到大厅将小妖王救下,并与一名天师发生打斗。小妖王被从推车中放出。男主角利用小妖王口吐果核将敌人击败,葛老板现出妖怪原形,与众人发生打斗。小妖王的血将宝剑激活,男主角使用宝剑将妖怪击败。两个妖怪来到宴会大厅发现小妖王不在,以为小妖王已被害,非常难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猴脑”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百度百科”有关于食用猴脑的介绍,内容为:食用猴脑多以生食,吃猴脑的餐桌中间开一洞,其大小恰好可穿进猴头,待猴头伸出桌面时将活猴的头骨击出洞,再淋上热油,用银勺挖出脑髓,即可食用。此时猴子尚未死去,哀嚎之声撕心裂肺。吃猴脑起源明末清初,吴三桂引清兵入关,武将把活猴关在笼中,用小榔头击破猴头取其脑浆食用。搜索结果中2010年9月1日发布在铁血社区论坛上的文章《目睹广东人吃猴脑的全过程》主要内容为:服务员将猴子的四肢和身体绑在桌腿上,将油烧得滚烫,猴子被剃掉毛的头顶露出一个窟窿,男子将一大勺滚烫的油灌进猴子头顶窟窿,猴子被疼痛折磨的吱吱直叫,食客拿汤勺舀白色脑浆食用。搜索结果中2004年10月14日刊载于腾讯新闻的文章《生食猴脑闻其惨叫中国九大残忍大菜出场》主要内容为:一个中间挖洞的方桌正好容一只猴子的头伸出,猴子的头顶从小洞伸出,用金属箍住,用小锤轻轻一敲,头盖骨应声而落,人用汤匙伸向红白相间的猴脑,随着桌下垂死猴子一声惨叫,拉开了生食猴脑惨状的序曲。以上事实,有原告杨伟时提交的涉案剧本、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表、剧本部分手写稿、电影《捉妖记》光盘、网页打印件,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共同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电影《金玉满堂》及《夺宝奇兵2》光盘、电影《捉妖记》公映许可证、电影《捉妖记》光盘,及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伟时主张权利的涉案剧本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剧本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表及部分手稿。涉案作品署名“阿拉”,而根据《作品登记表》“阿拉”系原告的别名。被告虽对涉案剧本著作权人是否为原告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剧本的作者,涉案剧本的著作权归原告享有,原告有权对侵害涉案剧本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杨伟时主张,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安乐影片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在国内摄制、发行、放映的电影《捉妖记》中“宴会吃小妖王脑”一场戏,抄袭、篡改了原告创作的涉案剧本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一场戏的主要情节。根据侵害著作权判定的一般原理,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最早于2010年9月19日将涉案剧本发布在其QQ空间日志中,后又发布在剧本网,处于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涉案剧本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构成要件中的接触条件。因此电影《捉妖记》中“宴会吃小妖王脑”一场戏与涉案剧本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一场戏的主要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了认定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出发,实质性相似应当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相似。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首先要将思想排除在外。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的表达或表现。例如题材主线、作品构思、语言风格、故事背景这些抽象的元素,均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还要将公有领域方面的素材或信息排除在外。公有领域是人类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这些作品和知识属于公共文化遗产和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对公有领域方面的素材或信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公有领域方面的素材或信息,包括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生活常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等。原告杨伟时所撰写的涉案剧本中,“生吃猴脑”的相关素材即属于公有领域。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生吃猴脑”古已有之。“猴脑”的制作及食用方法,即“将猴头固定于一个中间挖洞的方桌,猴子的头顶用金属箍住,用锤子敲落头盖骨,加入滚油,人用汤匙食用,猴子惨叫”,已有众多文章记载和描述。于1995年上映的电影《金玉满堂》即有采用上述方法制作“猴脑”的具体情节表现。因此,“猴脑”菜肴及其上述制作和食用方法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上述素材进行作品创作。此外,“举办宴会”这一故事背景本身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任何人均可以以举办宴会为背景进行不同创作。在对电影《捉妖记》“宴会吃小妖王脑”部分与涉案剧本“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主要情节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首先将上述公有领域的素材以及思想排除出去。电影《捉妖记》“宴会吃小妖王脑”部分排除上述公有领域的素材后,其余部分的表达主要为:厨师用常规手段均无法对小妖王进行烹饪。两名厨师将小妖王放置在一个木制推车中推入木笼内。两个妖怪与一名天师进行打斗,打斗中该天师被妖怪救下。装有小妖王的推车被侍女推入宴会大厅中,该大厅两旁坐有若干宾客。葛老板请宾客吃小妖王。宴会大厅中,一名天师释放火甲虫,该火甲虫爬到小妖王的头顶,此时飞来若干纸人将火甲虫赶走。男女主角来到大厅将小妖王救下,并与一名天师发生打斗。小妖王被从推车中放出。男主角利用小妖王口吐果核将敌人击败,葛老板现出妖怪原形,与众人发生打斗。小妖王的血将宝剑激活,男主角使用宝剑将妖怪击败。两个妖怪来到宴会大厅发现小妖王不在,以为小妖王已被害,非常难过。而涉案剧本“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排除上述公有领域的素材后,其余部分的表达主要为:老油头儿家。老油头儿的干儿子从外面牵着一只小猴子走了进来,把它拴在了当院的一棵小树上。猴子在树上蹿上蹿下,活蹦乱跳,向老油头儿家的屋里观望。众屯亲儿陆续赶来,老油头儿吩咐小鸟把猴牵过来。猴不老实,挣脱了绳套蹿到了屋子的顶端。老油头儿招呼大家把门窗关上。猴子在屋子里蹿来蹿去,小鸟他妈杀了几只鸡,可猴却无动于衷。终于猴被捉住,但仍大瞪着眼睛,毫无惧色。猴子眼睛在不停地四处撒么着。一只老猴似乎听到了那小猴的叫声。它越过房脊,蹿到了老油头儿家的窗棂边儿上,偷偷地向屋内观望。老油头儿开始烹饪。须臾,那老猴与小猴的目光对碰在一起,老猴的眼中瞬间溢满了泪水,老泪纵横,极为凄惨悲伤!酒席间,人们享用猴脑,不断地推杯换盏,吃得是酣畅淋漓。人们酒足饭饱,全都散尽之时,那老猴依然木呆呆地望着那只早已断了气儿的小猴。比较上述排除公有领域素材后的表达,可以明显发现两者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场景描写存在显著差别。而“举办宴会”这一共同的故事背景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宴会上发生的具体故事情节、人物冲突两者并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妖怪来到宴会大厅发现小妖王不在,以为小妖王已被害,非常难过”与“那老猴与小猴的目光对碰在一起,老猴的眼中瞬间溢满了泪水,老泪纵横,极为凄惨悲伤”虽均为描写难过与悲伤的场景,但“因同类被害而感到悲伤”属惯常表达,并无独创性,除此之外情节描写各不相同,故上述内容亦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综上所述,电影《捉妖记》中“宴会吃小妖王脑”部分与涉案剧本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故事情节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同时欣赏两部作品的一般公众而言,并不会认为电影《捉妖记》“宴会吃小妖王脑”部分情节系对涉案剧本“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的抄袭与篡改。故本院认定,原告杨伟时关于电影《捉妖记》抄袭、篡改涉案剧本相关情节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各被告因电影《捉妖记》所获利益与原告无关,原告亦无损失,原告所提“不当得利返还”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对原告杨伟时要求被告蓝色星空公司、被告安乐影片公司、被告数字印象公司、被告安乐电影发行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举证、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被告安乐影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伟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杨伟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于宝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