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71号原告:甄某,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赵某,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红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