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管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83刑更12号罪犯管某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2006年1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浙0483刑初535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判决宣告时罪犯管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决定将罪犯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其交付桐乡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8月2日,桐乡市司法局以罪犯管某某再次怀孕为由向本院提交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建议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经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超声诊断,证实管某某确已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管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