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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胡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胡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64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平,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胡朗,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告胡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铃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