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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泳与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泳,刘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92号申请人于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石油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庆荣,女,1970年10月13月,汉族,无职业。2017年6月1日本院受理了于泳申请执行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将协助履行通知书送达协助单位,将被执行人刘庆荣名下房屋过户到申请人于泳名下,过户已办理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