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梦燕与赵小红、覃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梦燕,赵小红,覃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341号原告:许梦燕,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赵小红,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夏平,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强,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梦燕与被告赵小红、覃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梦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赵小红以其儿子急需读书费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贷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5%计至还清日止。同日,原告从其在信用社开设6229920900000490661账户汇款200000元至被告赵小红在信用社开设62×××78账户内。收款后,被告赵小红遂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后被告赵小红通过银行转账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给原告。被告赵小红与被告覃夏平系夫妻,上述借款是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用于支付其儿子读书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起诉被告赵小红、覃夏平偿还借款的案件截止至今已有11件,涉诉借款金额达654万元。此外,尚有部分未立案或未提起诉讼的借款案件。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梦燕的起诉。原告许梦燕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9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献军人民陪审员  李洪钧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雅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