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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巢湖市瑞达彩砖厂与周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居巢区瑞达彩砖厂,周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08号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瑞达彩砖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三河街道三合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3172825—9.经营者:杜孝艮,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翰林社区环峰北路**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5********。被执行人:周小勇,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建和行政村周龙岗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3********。本院在执行巢湖市瑞达彩砖厂与周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小勇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5600元(不含利息)元,执行费2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茂华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徐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