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财保18号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儿童。法定代理人:丁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申请人丁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C567**/陕C37**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陕C567**/陕C37**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