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监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临和与朱涛、罗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临和,朱涛,罗建峰,杜子洪,胡松柏,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华容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监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临和,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朱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执行人:罗建峰,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杜子洪,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执行人:胡松柏,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执行人: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石伏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樊宇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容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华容大道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临和与被执行人朱涛、罗建峰、杜子洪、胡松柏、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华容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后[案号:(2014)华执字第00930号],一直未能执结。王临和以华容县人民法院久拖未执为由,于2017年8月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后,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不宜继续执行本案。申请人王临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华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华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临和与被执行人朱涛、罗建峰、杜子洪、胡松柏、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华容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令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案卷移送给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李江明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