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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玉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831民初2024号原告:周玉香,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才,系被告朱建明朋友,1967年3月8日出生,住金湖县。原告周玉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周玉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朱建明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5517.24元(朱建明垫付的10000元已扣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玉香各项费用31059元,此款于2017年9月10日前汇入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二、被告朱建明承担原告周玉香医疗费647元。三、原告周玉香在获得上述赔偿后返还被告朱建明10000元。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朱建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金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