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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李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