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李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