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与黄科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黄科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52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法定代表人:王仁雄,该基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科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与被告黄科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以需与被告黄科林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也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负担。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周娟华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