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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范齐方,经营场所三门峡湖滨区家王庄村,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时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三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诉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2016)豫12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三门峡市湖滨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部和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100000元,本院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郧西天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