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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告庞俊双、刘海珍、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庞俊双,刘海珍,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建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26684Q。负责人:尹建中,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俊双,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组**号*室。被告:刘海珍,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组**号*室。被告: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港湾花园二期29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2339754XQ。法定代表人:桂建国,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被告庞俊双、刘海珍、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海珍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海珍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4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